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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动用维修基金是不是要业主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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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内容# 202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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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动用维修基金需要业主同意。根据规定,物业动用维修基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申请动用维修基金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讨论通过,向所在地房产局申请列支,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专户管理银行将物业维修基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物业动用维修基金是不是要业主同意呢?

物业动用维修基金是不是要业主同意呢?


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
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房屋维修基金只能用于主体结构或者公共部位的维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楼业主的,申请单位已事先征询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使用。

专门用以物业管理公用位置、同用设施保修期限满后的检修、升级和更新改造;

占获益区域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总业主总数均在三分之二之上的业主签字允许。商品住宅重点维修资金归属于业主,重点用于房屋公用位置、同用设施保修期限满后的修理和升级、更新改造,不可转借。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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